鋼結構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:
1 結構方案設計,包括結構選型、構件布置;
2 材料選用及截面選擇;
3 作用及作用效應分析;
4 結構的極限狀態驗算;
5 結構、構件及連接的構造;
6 制作、運輸、安裝、防腐和防火等要求;
7 滿足特殊要求結構的專門性能設計。
鋼結構的安全等級和設計使用年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》GB?50068和《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》GB?50153的規定。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鋼結構的安全等級應取為二級,其他特殊建筑鋼結構的安全等級應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。建筑物中各類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,宜與整個結構的安全等級相同。對其中部分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可進行調整,但不得低于三級。
鋼結構設計時,應合理選擇材料、結構方案和構造措施,滿足結構構件在運輸、安裝和使用過程中的強度、穩定性和剛度要求并應符合防火、防腐蝕要求。宜采用通用和標準化構件,當考慮結構部分構件替換可能性時應提出相應的要求。鋼結構的構造應便于制作、運輸、安裝、維護并使結構受力簡單明確,減少應力集中,避免材料三向受拉。
鋼結構設計文件應注明所采用的規范或標準、建筑結構設計使用年限、抗震設防烈度、鋼材牌號、連接材料的型號(或鋼號)和設計所需的附加保證項目。
鋼結構設計文件應注明螺栓防松構造要求、端面刨平頂緊部位、鋼結構最低防腐蝕設計年限和防護要求及措施、對施工的要求。對焊接連接,應注明焊縫質量等級及承受動荷載的特殊構造要求;對高強度螺栓連接,應注明預拉力、摩擦面處理和抗滑移系數;對抗震設防的鋼結構,應注明焊縫及鋼材的特殊要求。
鋼結構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應具備豎向和水平荷載傳遞途徑;
2 應具有剛度和承載力、結構整體穩定性和構件穩定性;
3 應具有冗余度,避免因部分結構或構件破壞導致整個結構體系喪失承載能力;
4 隔墻、外圍護等宜采用輕質材料。
鋼結構設計時,荷載的標準值、荷載分項系數、荷載組合值系數、動力荷載的動力系數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結構荷載規范》GB 50009的規定采用;地震作用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GB 50011確定。對支承輕屋面的構件或結構,當僅有一個可變荷載且受荷水平投影面積超過60m2時,屋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可取為0.3kN/m2。門式剛架輕型房屋的風荷載和雪荷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范》GB 51022的規定。